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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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枪决、注射等,死刑的执行非常,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当天,会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那么,死刑执行当天的程序是怎样的?死刑执行什么时候会出现变更?本文整理了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死刑执行当天的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执行当天的程序包括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没有遗言;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什么时候会出现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1、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死刑执行当天的程序是怎样的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判决死刑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执行,执行死刑时需要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没有遗言;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完毕应通知家属。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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