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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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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管制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一样的吗

管制的执行方式就是对犯罪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并未对其进行关押。所以被判管制的罪犯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只是有些场所不能去罢了。管制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一样的吗?本文整理了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管制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一样的吗

  管制的定义: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二、管制几年后又犯新罪才是累犯

  管制后不管几年内再犯新罪都不会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管制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一样的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知道,管制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要实行社区矫正,后者是无需执行刑罚。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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