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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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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情需要,侦查人员会主持相关的辨认人对案发现场、物品或者人身进行辨认,然后形成笔录,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

  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哪些情况下辨认笔录无效

  1、辨认人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部分辨认人在辨认前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围观了犯罪现场,或在寻找涉案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带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侦查人员查获物品的过程。上述情况下,辨认结果与案件无法建立可靠的关联性。

  2、违反单独辨认的要求

  有的侦查人员在组织多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没有单独开展辨认,而是同时由多人同步进行。这种做法使辨认人相互影响,导致辨认结果失去准确性。

  3、辨认存在明显暗示

  由于主持辨认的人员就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辨认主持者必定与案件存在着不可避免地联系与利害关系,可能会产生有意或无意得到偏袒动机或者暗示性动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地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公安辨认笔录见证人要求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否则会导致辨认笔录无效,那就不能作证据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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