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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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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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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情况有哪些?

1、欺骗他人自杀,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进行无效的死亡承诺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民间骗死人不偿命的说法不一定正确。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引起他人自杀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的辱骂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达到犯罪程度的,应以相关的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将该行为认定为诽谤罪。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5)少数结果加重犯属于自杀。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他人自杀、虐待导致他人自杀是结果加重犯。

  3、其他罪包括了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如(1)绑架杀人 (2)抢劫杀人

  4、数罪并罚的情形:

  如(1)强奸后杀人的 (2)拐卖妇女后杀人的

  5、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6、实施积极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7、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条文主要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但将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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